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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昆明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会章程
                                                                             说明
一、根据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云南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昆明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会)是由【我市从事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管理、生产、运输、储存、流通、使用、科研、教学、设备制造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市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散装水泥及混凝土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昆明市范围内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河社区中天融域小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出建议。
(三)举办研讨会和报告会,普及宣传有关专业知识,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交流,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散装水泥及混凝土设施、装备的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散装水泥及混凝土企业建设行业的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合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散装水泥及混凝土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协同有关部门发展水泥及预拌混凝土。
(七)举办各种形式的散装水泥及混凝土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散装水泥及混凝土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机会和条件。
(八)为会员单位服务,开展咨询、服务、协调工作。
(九)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间散装水泥及混凝土学术交流和合作。
(十)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专项试验室证书及环评认证报告。
(三)由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信息、资料、考察、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超过150个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得低于50个,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有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人选,由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费缴纳方式按照各会员单位混凝土搅拌机的总容积增收;
2、具体缴纳标准为:以每盘出料一方缴纳6000元为基数,例120机每盘出料2方缴纳12000元,180机每盘3方缴纳18000元。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会

发布时间:201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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